1. 病人入院前,必須先繳付按金。

  2. 留醫費用如房租(不包括膳食)、藥物、膳食、手術室、手術材料、診斷檢查(例如磁力共振掃描、電腦掃描、正電子掃描、同位素掃描、X-光、超音波、化驗檢查)、放射治療、體外碎石、血管造影、物理治療、護理程序、儀器、醫生診症等,全部根據本院所訂入住病房等級收費計算。在公眾假期及工作時間外之個別服務(例如手術室、磁力共振、電腦掃描、心導管及介入治療、同位素掃描、體外碎石等)需要加收額外費用。詳 情請向會計部或各有關服務部門查詢。

    經醫生處方所配之口服藥物,恕不能退還。至於所配完整之針藥,如經醫生指示停用,則可退回本院藥房,但需扣除百份之十配藥行政費用。

  3. 房租計算:(房租不包括膳食)

    首二十四小時 – 由登記入院起計,住院二小時或以下者,作半天計,多於二小時則作一天計。

    二十四小時後 – 少於十二小時,作半天計,多於十二小時則作一天計。

    遷房 – 遷房當日之房租以遷入及遷出房/床號之日租各半計算。

  4. 加床:
    – 同一私家房加病床與多一病者,該病者照房租一半收費。

  5. 陪人:
    - 加開陪人床時間:晚上九時後。
    - 收摺陪人床時間:翌日早上七時前。
    - 晚上十時後仍未離院者,則按人數計算收費。
    - 凡住半私家房或普通房,祇限陪人壹名。

  6. 本院不負責代病人向醫療保險公司收費。經本院批准者則除外。

  7. 病人或其親友及陪人等,如有毀壞本院之傢具什物,必須由該病人負責按值賠償。

  8. 病人若於住院期間要求遷往較高類別的病房,本院有權補收各項費用之差額。

  9. 所有房租、藥物、膳食、診斷檢查、手術室、手術材料、物料供應及儀器等費用,例每五天結賬一次,深切治療部(ICU)每三天結賬一次。在出院前任何賬 項必須繳清。

    全部留醫費用可由本院認可之本港公司具函保證繳付。本院接受現金、香港銀行支票、易辦事、VISA/MASTER/DINERS、美國運通信用咭支付費用。

  10. 會計部及收支處辦公時間:每日上午八時正至晚上九時正。

    病人如欲在辦公時間外出院,請於出院當天晚上或前一天之晚上九時正前到會計部辦妥出院手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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